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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章程(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发布日期 : 2020-07-13        浏览数 : 199

 

 

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章程

(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常州市汽车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地区汽车产业内的整车制造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领域企业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常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推动全市汽车产业的发展,维护产业整体利益;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我市汽车产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7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常州市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接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产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汽车行业合理化建议;

(三)开展汽车产业在深化改革、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产业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和产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建汽车产业信息网络,办好汽车产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产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加产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前期论证,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产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工作交流活动,接受产业内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与国内外同产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做好社会公益事业;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做规范化行业先锋,使协会各项工作更加贴近实际、贴近企业、贴近市场,促进协会的事业发展。

(十一)其他与汽车产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产业研究咨询、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吸纳汽车产业领域、科研院所的专家、对汽车产业有较大贡献的个人;

(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在其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或者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协会工作,有精力、有能力参与和处理协会事务,在组织或参与“本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会员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代表人;

()在本协会产业领域及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或贡献的会员;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2020623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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