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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相关政策的分析及建议
发布日期 : 2019-05-20        浏览数 : 440

 问题的提出

2019年3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5年4月22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2016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了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2017-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他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同时,四部委提出,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助政策,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


2018年2月12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主要变化是,提高技术门槛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分类调整运营里程要求。同时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2016年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3月26日出台的新政策,是在2018年6月11日过渡期结束后实施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进一步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便有效应对。

 

 

进一步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新政策确定: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一)2019年新政策中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与2018年技术要求对比:

(注: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要求保持不变)

 

 

(二)2019年新政策中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与2018年技术要求对比:

 

(三)2019年新政策中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与2018年技术要求对比:

 

 

(四)新政策明确:

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但2018年政策中包括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看来将在修改后另行公布。


第二、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新政策确定: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具体如下表:            单位:万元

 

 

从总体上分析,按照2020年以后补贴退出的制度安排,为了使新能源汽车产业平稳过渡,采取分段释放调整压力的做法,即2019年补贴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这一退坡比例与当前整车综合成本下降的比例基本适应。

 

第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新政策规定: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四部委《关于2016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资金申报和下达规定,年度终了后进行资金清算。2018年政策中又提出了分类调整运营里程的要求。除不作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由3万公里调整为2万公里,车辆销售上牌后将按申请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对此,部分企业反映清算时间长、资金占用压力大。为此,新政策规定,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2万公里后再予以清算。这样安排一方面可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企业资金运营效益;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清算制度,保证有运营里程要求车辆2年内必须达到2万公里运营里程要求。

 

第四、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新政策规定: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同时,新政策继续设置政策过渡期,但过渡期间补贴标准适当降低。新政策规定: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

 

另外,针对有些地方出台的不限行、免限购和上牌便利等非补贴措施已与推荐车型目录挂钩促进消费的情况,新政策规定对符合汽车产品公告要求但达不到补贴技术门槛的产品,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第五、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

新政策明确: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新政策规定:建立惩罚机制、破除地方保护、监管管理等其它相关规定继续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近年来,随着保有量快速增长及车辆使用频率不断加大,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风险增大,亟需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产业安全发展。因此,新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

 

 

进一步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补贴大幅退坡给企业带来压力倒逼提升产品质量

新政策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整体下降50%左右,再加上取消地方补贴,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整体上补贴退坡幅度将达到60%左右,新能源乘用车退坡幅度将高达70%左右。短期内必然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新能源汽车销量或将承受较大压力,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形成直接的挑战。


对新能源乘用车而言,纯电动车续驶里程在250km以下补贴全退,以A00级为代表的低端车型将受到较大的冲击。因该车型的消费群体对价格敏感性较高,若该车型因补贴退坡而涨价,则失去竞争优势。而高端的A级车型,电耗指标优秀,消费群体注重体验及性能,因此对补贴退坡造成的压力较小。


对新能源客车而言,因客户群体多为企业,且整车成本中电池占比较低,对补贴退坡承受能力较好。


对新能源货车而言,使用特性决定了其承受价格能力稍强,降价压力主要在电池企业。


总之,面对补贴大幅退坡给企业带来压力,新能源汽车整车、电池、材料等企业,在应对补贴退坡影响的同时,应着重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确保实现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要求。

 

二、取消地方购车补贴将促进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完善非补贴政策 

目前,一些地方对使用环节投入不足,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按照四部委印发的《电动汽车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要超过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480万个,以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目标的充电要求。但是,截止2018年底完成率不足20%,与要求相差甚远。因此,新政策强制性要求地方于过渡期结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将购置补贴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加氢)等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这将有利于促进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取消地方购车补贴后,为强化非补贴政策作用,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新政策规定对符合汽车产品公告要求但达不到补贴技术门槛的产品,仍可纳入推荐车型目录。按照《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规定,地方政府是实施配套政策、组织推广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地方政府将会进一步调整完善地方支持政策,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出台新的非补贴政策。


摘自:乘联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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