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维护公平规范的公路收费秩序,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规范内容。一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是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三是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二、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18日—8月31日):按照清理内容,全面梳理汇总本省(区、市)自行出台实施的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报批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30日):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清理或者规范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三)实施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四)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各地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形成书面报告,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深入排查,全面清理;三是强化督导,及时整改;四是及时评估,完善措施;五是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