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推动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第44号令,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11日前反馈意见。 2017年9月《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在引导汽车行业提高节能技术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按照《积分办法》的规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同时,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积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积分办法》进行修订。 2019年7月9日,《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二是公布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并修改了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三是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四是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五是将《积分办法》中“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